115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宇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地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被告基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起因原告因新建廠房工程所主張之
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為準,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500元。
二、被告地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泉源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