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
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張祈賢之被
繼承人張政雄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
被告之人別資料,另提出記載
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
起訴狀。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239、31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
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
產之
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
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起訴狀附表之
不動產為分割標的,
惟經本院
依職權函調被繼承人張政雄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除
上開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於閱卷後陳報是否更正分割標的及
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原告應於民事起訴狀具狀人簽章處簽名或蓋章),及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四、原告如欲委任陳誌豪為本件
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