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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9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      告  廖宜鴻  
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
複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達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至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晴美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至少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3項就第1、2項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原告以一訴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聲明,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且其訴訟標的金額相同,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
二、查許語婕律師所出具之委任狀未記載委任人即原告之人別資料,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