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吳家漋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但未於
訴之聲明記載請求被告賠償之具體金額為何,應予補正,並將請求之事實理由均記載於事實及理由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