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送達代收
人 劉冠宏
被 告 謝尹倫
謝兆峰
王聖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04,000元,及其中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1,915,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4元。
二、被告謝尹倫、謝兆峰、王聖偉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