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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劉宇軒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
訴訟
代理人
李秉哲
律師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郵局
法定代理人
吳振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