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宣儒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禾豐景觀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案件,不服本院115年5月22日所為115年度訴字第162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定有明文。
是以債權人對不真正連帶
債務人合併起訴,在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價額最高者;然
債權人就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分別獲得勝訴與敗訴判決時,債權人僅能針對敗訴部分上訴,是以計算第二審裁判費即應按照
上訴聲明之價額計算。查
本件上訴聲明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8,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