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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李怡寬  



被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112元,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28,112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