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 告 亞鑫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同熱水瓶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