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59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怡均
被 告 旺立旺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彭至遠
被 告 吳富成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
被告聲請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原
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足
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6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30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