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P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P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CPP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P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PP0000000、CPP0000000S、CPP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6月1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主管機關,CPP0000000F與CPP0000000M分別為相對人CPP0000000、CPP0000000S、CPP0000000B之父母,聲請人於民國111年6月11日接獲通報,CPP0000000S頭部多處瘀傷、兩側太陽穴、臉頰、額頭、大腿正面及耳朵等多處新舊瘀傷,CPP0000000右大腿有陳舊性刮痕,相對人父CPP0000000F仍宿醉中,對於CPP0000000、CPP0000000S傷勢交代不清,僅稱前幾日玩鬧時從樓梯跌落,相對人母CPP0000000M亦稱不知情,相對人父母均無法合理解釋相對人CPP0000000、CPP0000000S之傷勢。聲請人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56、57條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向
鈞院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安置
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服務略以:相對人父母於114年9月18日、114年12月26日與三名相對人親子會面,互動良好,已至竹南戶政事務所辦理由相對人父單獨行使三名相對人之
親權,三名相對人於寄養家庭均受妥善照顧,並安排漸進式返家。相對人父出監後,自述定居宜蘭縣蘇澳鎮,聲請人將函文宜蘭縣政府,以協助評估相對人父實際生活情況;相對人CPP0000000於115年2月26日至3月1日、4月3日至4月6日安排漸進式返家,以評估相對人母之親職能力及其男友之態度看法;聲請人預計於115年7月15日召開返家評估會議,討論相對人CPP0000000結束安置返家
適切性。考量三名相對人返家危險性仍高,缺乏保護因子,且無適當之親屬資源,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57條聲請准予延長相對人等三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欄表。
(二)本院115年度護字第47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茲審酌上情,審酌相對人父之生活狀況仍待查明,相對人母之親職能力亦待評估,相對人返家危險性仍高,缺乏保護因子,復查無其他合適親屬資源,相對人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及相對人父母均表達同意延長安置之意見,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
附此敘明。
四、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