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00000000E(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P00000000E(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7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聲請人接獲通報,相對人父CP00000000F、相對人母CP00000000M涉及相對人大兄CP00000000B重大死亡刑案,當日即面臨偵訊、收押等司法程序,又相對人大姊CP00000000未依規定就讀國小、身上有遭責打傷痕,相對人二姊CP00000000A、相對人三姊CP00000000C預防接種皆有缺漏,且相對人父母有獨留相對人大姊、相對人二姊及相對人三姊之況,故聲請人自110年11月4日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大姊、二姊及三姊在案,並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另於110年11月24日聲請人再接獲通報,相對人母當日產下相對人二兄CP00000000D,考量相對人母長期仰賴相對人父決策、經濟不穩定及親友資源匱乏,又涉及相對人大兄死亡案件,恐未能完全滿足新生兒發展需求,故聲請人於110年11月26日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二兄,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本院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因相對人母涉嫌洗錢及相對人父因詐欺通緝遭捕在案,經
開庭審理即當庭關押,為維護相對人大姊權益,避免影響兒少的照顧品質及身心發展,聲請人115年1月12日下午5時50分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弟1款緊急安置相對人大姊,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繼續安置在案。
(三)聲請人114年9月4日再度接獲通報,相對人母產下一女嬰即本件相對人CP00000000E,經評估案父母無力照顧且經濟狀況無力負擔照顧費用,聲請人於114年9月30日上午11時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本院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並開案提供家庭處遇服務。
(四)前開安置期問,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摘述如下:
1、相對人父母現況:115年1月12日起入監服刑,無家庭處遇對象。
2、親子會面:因相對人大姊及二姊向本府提議想至監所會面相對人母及慶祝母親節,聲請人115年5月13日攜相對人大姊及二姊進行公務接見,送相對人母卡片及祝賀母親節快樂,相對人母與相對人大姊妹三人相擁喜極而泣。兩人皆期待相對人母出監後接回
彼此,相對人母亦表示會努力工作生活穩定後接回相對人大姊妹。
3、後績處遇:逾4年的家庭處遇工作,可見相對人父母雖有接返相對人手足意願,
惟無實際作為,使得相對人手足難以返家,聲請人擬於115年6月15日召開重大決策會議,朝停親處遇。
4、案主手足現況:案大姊手足們就學及生活狀況皆穩定,身體狀況健康良好;相對人於機構
適應狀況良好,已辦理收
出養媒合事宜。
綜上所述,相對人父母在監服刑,且相對人後續仍朝收出養準備,為維護相對
人權益,避免影響兒少的照顧品質及身心發展,並考量相對人有更完善的生活安全及學習適應需求,故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提出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之聲請,安置
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以維其權益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5年度護字第57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189號調查報告略以:考量相對人未足一歲,日常生活仍仰賴主要照顧者提供密集的照護協助,並須有安全、穩定之環境以促進其身心妥適發展,相對人父母既已服刑,短期內無出監計畫,顯難提供相對人穩定妥適的照護環境。考量兒少最佳利益,
爰建議
本案延長安置,由社政單位協助後續出養程序及照顧安排,以維護相對人生存及發展權益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三個月。
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