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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7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4年4月1日接獲彰化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稱相對人母CP00000000M因車手現行犯遭警方逮捕後恐需關押入監,故相對人母請求該所訪視家中兒女;當日經警方巡查家中留有就讀高一相對人姊CP00000000A及年僅1歲之相對人CP00000000無人照顧,亦無其他親友資源。綜上所述,相對人母涉嫌洗錢防制法遭逮捕在案,恐遭當庭關押,評估相對人無人照顧亦無其他親友資源,為維護相對人權益,避免影響相對人的照顧品質及身心發展,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自115年4月2日19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繼續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摘述如下:(一)相對人母現況:相對人母115年6月8日當庭釋放回到相對人家,聲請人115年6月12日家訪確認相對人母現況,相對人母疑似智能障礙,目前生活狀況尚未穩定。(二)相對人兄姊現況:相對人兄姊亦疑似智能障礙,相對人兄在頭份服志願役,相對人姊就讀高職,於相對人安置後,聲請人攜相對人兄陪同相對人姊辦理住校並穩定就學,相對人姊就學生活所需費用由相對人兄負擔。(三)相對人現況:相對人於安置處所應狀況佳,反應遲緩且經篩檢語言發展落後,後續將安排早療。(四)後續處遇:相對人母有意接回相對人,後續將朝返家進行處遇。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權益,避免影響兒少的照顧品質及身心發展,基於維護兒童最佳利益,並考量案主有更完善的生活安全及學習適應需求,聲請人依本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㈡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㈢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㈣本院115年度護字第59號民事裁定。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203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母前於115年4月1日因擔任車手經以現行犯逮捕並入監,於115年6月8日當庭釋放,然目前生活狀況尚未穩定,亦未穩定就業,且相對人父親於114年9月死亡後,家中經濟來源中斷,並且照顧人力不足。相對人哥哥目前服志願役,姊姊尚就學中,其餘親屬均無意願及能力接返照顧。相對人尚年幼,無自我保護及生活能力,考量相對人母尚無法提供穩定之照顧環境,相對人目前無妥適照顧資源,為保護相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爰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由縣政府持續處遇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