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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P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P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相對人年僅10歲,身心障礙者,口語表達能力與自我照顧能力薄弱,聲請人於民國111年5月1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利保障法第56條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繼續、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在案,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相對人父於112年6月21日入監服刑,雖有照顧意願,涉及詐欺及販賣人口罪嫌,恐服刑期間長,聲請人社工提供相對人照片予相對人父,相對人父僅表達思念,未提出合宜照顧計畫;相對人母無意願照顧相對人,迴避社政處遇;相對人祖母亦無照顧意願,復無合之親屬資源,為提供相對人穩定、安全之生活,避免環境頻繁轉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狀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雖有照顧意願,但目前在監,服刑期間長,相對人母、祖母無照顧意願,考量相對人為中度身心障礙者,為提供相對人穩定、安全之生活,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目前在監,無法履行照護相對人之責任,相對人母無接返意願,迴避社政處遇,復無適當之親屬資源,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未表明到庭陳述意見之意願,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