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00000000D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B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P00000000D(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8月2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
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聲請人獲通報,相對人母於當日產下相對人,考量相對人母長期仰賴相對人父,經濟狀況不穩定及親屬資源匱乏,又涉及相對人兄之刑案,恐未能滿足相對人發展需求,
爰於110年11月26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繼續、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
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母於115年1月12日
開庭審理即當庭關押,暫無法執行家庭處遇。115年5月13日聲請人攜相對人大姊、二姊與相對人母進行公務接見慶祝母親節,相對人大姊、二姊與相對人母相擁喜極而泣,相對人母表示會努力工作,生活穩定後接回相對人大姊、二姊。相對人父母雖有接返案主手足意願,
惟無實際作為,使得相對人手足難以返家,聲請人已於115年6月15日召開重大決策會議,朝停親處遇,惟
按委員意見以手足分開提列停親處遇並蒐集完備各項不
適任事由。綜合上述,相對人父母因犯罪入監,相對人及其手足無人照顧,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基於維護兒童之最佳利益,考量相對人有更完善返家生活安全及學習適應需求,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本院115年度護字第79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綜合前開事證,
堪信
本件聲請意旨屬實,相對人父母均已表達同意延長安置之意見,考量相對人父母目前在監,無法履行照護相對人之責任,復無適當之親屬資源,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年幼欠缺到庭陳述之能力,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
附此敘明。
四、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