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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關  係  人  CP00000000G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應為如附表之更正。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附表:
編號
原裁定上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1
CP00000000
CA00000000
2
CP00000000M
CA00000000M
3
CP00000000G
CA00000000G
4
CP00000000F
CA0000000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