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
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下午5時接獲通報,相對人母CP00000000M未提供相對人
適當照顧,且疑似吸食毒品、精神狀況不穩定,有傷害相對人意圖,聲請人派員前往評估,確有如上情狀,故於同日晚上10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安置
期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略以:相對人母無照顧相對人意願,於114年4月12日入監服刑(
經查,預計執行至115年10月);相對人父已
認領相對人,有照顧相對人之意願,相對人父亦與相對人進行親子鑑定,已確認相對人為相對人父之親生子女。社工於114年11月至115年1月安排相對人3次漸進式返家,並連結育兒指導到府服務,
惟相對人父對於幼兒照顧親職建議不易接受和調整,家中環境仍未做整理改善,雜物增多且髒亂,社工欲連結志工整理服務,亦遭相對人父拒絕。社工請相對人父為相對人做儲蓄規劃,然其表示因經濟沉重無法配合。社工於114年11月19日轉介宜蘭縣政府實際訪視評估相對人表姊,
嗣確認相對人表姊無協助照顧相對人之意願。綜上,相對人母入監且無照顧相對人意願,希望
出養相對人;相對人父雖有照顧意願,然照顧能力欠佳,為維護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請依法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父表示希望接回相對人,想見法官,但沒有想向法官陳述意見;相對人為1歲3個月之嬰幼兒,無法對
本件表示意見)。
四、綜合前開事證,
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母現在監服刑,無照顧相對人意願,相對人父雖有照顧意願,然居住環境、親職能力仍待改善,相對人父僅空言表示想接回相對人,然經社工多次處遇評估,相對人父現仍無法獨自妥適照顧相對人,相對人為僅為1歲3個月之嬰幼兒,需他人穩定、密集之照顧,仍有延長安置必要,相對人父之主張核無足採,本件聲請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