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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P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P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3月7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3月4日接獲通報,相對人母CPP0000000M因持有毒品案遭警方逮捕,另相對人外祖母有輕微失智,無法照顧相對人,聲請人接獲通報後立即派員,查知相對人年滿8歲,與外祖母相依為命,然相對人外祖母有輕微失智及罹患糖尿病,生活自理能力不佳,需仰賴長照體系服務,相對人母因毒品案勒戒,相對人大多需仰賴教會、學校班導師等資源,為維護相對人之權益,聲請人依同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請本院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等語。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處遇,情形略以:相對人母吸毒勒戒出監後聯繫不易,經常失聯或於親子會面時失約,於115年1月日來電約親子會面,經社工家訪後,與相對人母約定115年2月10日親子會面,當日雖遲到45分鐘,相對人與母會面後常高興,鼓勵其母繼續努力生活,相對人及其母均同意繼續安置,待相對人母生活及經濟穩定後,再帶相對人返家;相對人外祖母現已失智,居住護理之家,無法協助照顧相對人,亦無其他妥親屬資源。綜上因素及考量相對人仍年幼,需有穩定有利之照顧資源,為提供安全、穩定之照顧環境,評估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以維其權益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個案及法定代理人代號真實姓名對照
    一欄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三)保護個案安置評估表。
  (四)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四、茲審酌上情,參酌本院家事調查官之調查評估,並考量相對人目前尚不適宜返家,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且相對人及其母親均同意延長安置,均無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