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代 理 人 喬羽華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4月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6月17日晚間10時接獲通報,相對人A之母B因情緒因素經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醫師評估需強制住院治療2個月,聲請人遂自
斯時起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自108年6月21日接受相對人母親之委託安置至113年12月底。相對人母委託安置相對人5年間精神與經濟狀況並未穩定,家庭關係不穩,生活持續紊亂、無穩定工作,始終未具備接返照顧之能力,故聲請人於113年6月11日召開家屬決策會議,邀請相對人母及相對人外祖父母、相對人母同居人與會討論接返計畫,決議相對人母若未能於113年12月31日前提出具體照顧計晝安排,聲請人不再接受相對人母委託安置。聲請人轉介高雄市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跨轄提供相對人母家庭重整服務,協助相對人母穩定生活並為接返相對人相關準備,經高雄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訪視報告顯示,相對人母至113年12月31日仍無法完備接返相對人之準備工作,故為穩定相對人就學及監護照顧,依據前次
親屬會議決議,聲請人於114年1月1日0時起啟動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安置在案。本次安置
期間相對人母與友人仍住高雄,相對人戶籍與就學議題仍無法解決,相對人母於台電外包工作,然於工作期間受傷現在家休養中,經濟與生活均仰賴同居人協助支應,未有顯著可接回相對人生活之客觀條件,綜上評估,相對人母經濟與相關返家準備計畫仍待周延,為維護相對
人權益,
爰依法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20號民事裁定、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92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現年10歲,雖已具備部分自理能力,然在日常生活管理、課業引導及情感調
適等層面,仍需照顧者提供穩定且可預測的照護支持。
惟相對人母親因身心議題持續無法穩定就業,經濟仍須仰賴社福資源及同居人協助。於社政單位介入服務期間,相對人母親之經濟困境及親職能力均未見明顯改善,並缺乏可提供實質協助之親屬支持系統,尚
難認其有能力提供相對人妥適並穩定的照顧環境,考量相對人最佳利益,評估有進行替代性照顧安排之必要,建議
本案延長安置,由社政單位介入提供相對人照護協助,以維護相對人生存及發展權益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