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延長
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
按能獨立以
法律行為負義務者,
有程序能力;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家事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第2項之立法理由敘明:限於
否認子女之訴、
改定監護人、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6條至第18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0條第1項所定之安置事件。
本件相對人CP00000000之父不詳,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死亡,雖法院裁定由相對人之外祖父監護,然相對人之外祖父於114年10月24日死亡,相對人目前無
法定代理人,依
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人為000年0月間出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於一般家事事件,固無程序能力,然就本件繼續安置事件有程序能力,毋庸選任程序代理人,
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
主管機關,於115年1月8日接獲通報,相對人為國小女學生且疑似輕度智能障礙,與男性友人於影音軟體抖音上傳多部影片,內容有兩人接吻和牽手等影片及圖片,涉及違反性侵害防治法。聲請人接獲通報後,警政介入、法律諮詢及跨網路協調,
惟家庭照顧功能未見改善,且風險持續升高,考量相對人有身心議題、無法定監護人,照顧者未能積極管束,致相對人處於高度遭性侵風險中,基於維護兒少安全,於同年月28日緊急安置,並經
鈞院裁定繼續安置。安置
期間聲請人提供服務情形如下:(一)相對人為性侵害被害人一案,尚在偵查中,後續司法進度待續追;(二)因相對人無法定監護人,聲請人已於同年2月4日向鈞院聲請選定監護人,並經鈞院選任聲請人社會處處長為監護人;(三)聲請人於同年2月19日、3月9月、4月1日安排親子會面,相對人分享在安置處所經驗,相對人伯公夫妻及親屬向聲請人感謝提供照顧及肯定相對人之改變;(四)相對人過往於家中無寫作業及複習習慣,且上課常趴睡休息;安置期間在寄養家庭協助下,已開始規律完成課業、嘗試複習與閱讀,上課能坐好聆聽課程,生活作息穩定後亦無遲到或無故缺課情形,本次期中考成績約落在30至50分間,學習表現仍待持續提升;相對人過往在家中遇管教或提醒時,習慣以丟東西、吼叫等方式回應;安置後與寄養家庭成員互動正常,未再出現上述情形,並已於學校建立人際關係,結交2位同儕朋友,且會主動照顧寄養家庭新安置兒少,未再與性侵害案件嫌疑人聯繫,但仍對異性及交往有所期待;相對人過往作息不規律、手機使用頻繁、穿著及生活習慣缺乏引導,飲食亦偏重速食並有嚴重便秘問題;安置期間已建立固定作息,每日準時就寢起床,由寄養家庭協助接送就學,寄養父母亦教導場合穿著、安排散步或象棋及共同觀影等替代性休閒活動,並提供均衡飲食與水果,目前便秘情形已改善,整體生活
適應穩定。綜上,為維護相對
人權益,避免相對人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危險
之虞,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權益保障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 個月等語。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三)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四)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通知單
暨提審權利告知書。
三、相對人雖表示想回家,不想被安置,不喜歡上學,在家都不會有很多人管我,被安置會被管多事情,很煩等語。然審酌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也缺乏親屬支持系統,現階段尚有司法案件需要追蹤處理,為使相對人有妥適的照顧環境,保障相對人人身安全及身心發展權益,以符合相對人的最佳利益,本件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四、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