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接獲脆弱家庭通報,相對人父入監及家中多名兒少照顧議題,故竹南區社福中心開案服務,114年10月15日兒保通報進案調查後不開案由社福中心續處,114年11月15日媒體揭露案家為重組家庭、有兒少虐待情事,相對人繼母因網路攻擊致情緒激動,及因相對人尿褲子及說謊,故打巴掌。聲請人評估相對人繼母當下情緒激動且怪罪相對人恐再次責打,考量相對人年僅6歲,有人身安全之虞及暫無其他親屬可立即協助照顧及保護,於114年11月15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確定在案,安置期間提供處遇服務略以:㈠相對人父115年2月22日出監,出監後從事鐵工工作,欲盡速接回相對人。㈡聲請人家訪相對人繼母,相對人繼母因先前動手責打相對人,遭相對人母提傷害告訴,另案家住宅所有權人為相對人母,相對人母不願賣屋予案家,案家恐遭法拍,故相對人繼母堅決表示不願相對人返家,相對人父則表示無所謂、不須理會相對人繼母意見,明確表示要接相對人返家。㈢相對人父積極配合親子會面,互動良好,相對人亦不懼怕相對人父,後續逐步安排漸進式返家,讓相對人與繼母嘗試互動。㈣因相對人繼母先前動手責打一事,擬裁處相對人繼母強制性親職教育15小時,課程有關情緒管理及自我照顧、法律課程等。綜上所述,相對人父甫出監,相對人手足眾多,接返相對人尚待家庭狀況穩定,考量相對人有更完善的返家生活安全及學習適應需求,為保護相對人生命、身體或自由及維護相對人權益,相對人有安置之必要,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等語。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本院115年度護字第29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現年6歲,雖已具備基本生活自理能力,
惟於生活照顧及情緒支持層面,仍需主要照顧者提供穩定支持與適切引導,相對人父出監後,相對人家庭新增保護因子,相對人手足亦因此有安全感提升之感受,且相對人父能配合親子會面安排,社工已規劃漸進式返家方案,然考量相對人對其繼母仍有抗拒表現,現階段仍有關係修復之需求,尚須透過漸進式的反家安排降低適應壓力。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