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接獲通報,114年5月19日相對人CP00000000下課返家後,將冰箱內牛奶弄倒,導致冰箱髒亂,相對人大舅認為相對人搗亂,持拐杖責打相對人腿部,以致雙腿大片瘀青。聲請人於114年5月22日依同法緊急安置相對人,並向本院聲請繼續安置在案。安置期間進行家庭處遇服務,摘要如下:相對人母CP00000000M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本期115年3月10日、3月24日、4月15日聯繫未果,直到4月24日社工明確告知將啟動警政協尋,並受遺棄案件起訴壓力,始願意配合會談與安排親子會面,會面對相對人表達關心與不捨,然需拉長時間觀察親職表現與照顧承諾真實性。相對人外祖父穩定配合會談,主動安排115年2月12日過年返家團聚及3月30日祖孫會面,不斷鼓勵相對人,祖孫互動正向,然相對人因智能、過動症及人際理解能力不足等因素,頻繁出現衝動控制、界線感薄弱、破壞及拿取物品等行為議題,需長期教導與重複練習,短期較難完全改善,相對人外祖父年邁,處理相對人特殊行為能力與照顧負荷有限,較難任主要照顧者角色。相對人對原生家庭具備情感基礎與需求,將持續安排親屬會面情緒支持,使其正向發展。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之權益,聲請人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本院115年度護字第35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163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原與外祖父、大舅舅及小舅舅同住,因相對人患有過動症,有偷竊等行為議題,管教難度高,因遭管教過當而被縣政府安置。相對人父母離婚後,父親即無往來,目前無法聯繫;母親前經社工聯繫未果,直至115年4月24日始配合處遇,尚需觀察親職表現與照顧量能;而外祖父年邁,處理相對人特殊行為之能力與照顧量能有限,難以適任主要照顧者,且其同住親屬均無意願接返照顧相對人。綜合上述,相對人無妥適之支持系統,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由縣政府持續處遇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