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度護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5月28日起延長
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5月26日接獲通報,相對人父CP00000000F因通緝遭警方查緝到案,相對人CP00000000為中輟失蹤兒少由新北市政府通報協尋。相對人父因通緝帶相對人藏匿行方、未讓相對人就學,刻意逃避各網絡單位訪視追蹤,難以確認相對人受照顧情形,相對人父因詐欺案件遭移送,相對人年僅7歲無自我照顧保護能力,相對人父亦無親友資源可協助照顧相對人,聲請人
爰依同法第56、57條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向
鈞院聲請繼續、延長安置在案。安置
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服務略以:114年8月起去電相對人父手機已暫停使用,相對人父親屬亦無法得知相對人父去向,本季無法與相對人父取得聯繫,亦不知道相對人父去向。目前母系親屬皆展現高度意願接返相對人照顧,待高雄家防中心協助評估相對人家居住環境及照顧計畫,可討論相對人返回母系親屬照顧之
適切性。
綜上所述,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准予延長相對人三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5年度護字第39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五)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附設苗栗縣私立聖方濟育幼院定期評估表。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176號調查報告略以:未成年子女父母親均失聯,無法得知現居
住所及狀況。母系親屬展現高度接回子女返家照顧之意願,近期為接返未成年子女已搬家並預留子女房間,目前持續安排漸進式返家,聲請人已函請高雄市家防中心對於母系親屬之居住環境及照顧計畫為訪視,建議待高雄市訪視報告回覆後,再行評估未成年子女返回母系親屬處照顧之適切性。基於維護兒童最佳利益,考量未成年子女返家風險性因子高,現階段仍不宜返家,爰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
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相對人仍有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