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2號
被 告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
被告聲請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1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
可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