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號
送達代收人 李順興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送達代收人 李順興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張彩鈺(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送達代收人 李順興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張俶薰(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送達代收人 李順興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兼 上 4 人
送達代收人 李順興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共 同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附表所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張紫樹(已於民國99年1月18日死亡)所遺財產,現由張紫樹之子女即伊等共同繼承,系爭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於114年7月28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屆滿,且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
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
前揭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114年度司催字第99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公告公示催告網頁查詢資料(附於司催卷)、張紫樹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本院卷第47、48頁)、全戶
戶籍謄本(本院卷第49至57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本院卷第59頁)、張紫樹配偶張余尾(已於100年1月28日死亡)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本院卷第61、62頁)、全戶戶籍謄本(本院卷第63至71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本院卷第73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4月11日北院信家114年科繼字第250號函(附於司催卷)、張紫樹之
繼承系統表(附於司催卷)、本院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詢張余尾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115年3月26日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第95頁)各1份在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115年1月27日)後3個月內即115年2月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1份(本院卷第11、12頁)在卷
可參,與前揭
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