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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孩子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孩子王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頭份分行
114年6月10日
115,000元
6814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