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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苗交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帥征   住   被   告 甲○○   住               身 右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萬七千九百五十五元,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念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抗告理由(須按 對造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四十五元,另附送達郵資三十四元 郵票十份) ~B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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