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
右原告與
被告乙○○等間確認
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壹佰捌拾壹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叁仟
零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壹元,折合新臺幣伍仟肆佰玖拾叁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