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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壹佰捌拾壹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叁仟 零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壹元,折合新臺幣伍仟肆佰玖拾叁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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