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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   原   告 境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志豪   送達代收人 蔡錦得   被   告 正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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