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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原   告 駿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珠   送達代收人 張惠雯   被   告 立可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祥盈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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