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八號
原 告 乙○○
甲○○
右原告與
被告丙○○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惟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折合銀元伍拾貳萬陸仟
陸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
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
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