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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八號   原   告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折合銀元伍拾貳萬陸仟 陸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 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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