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三十八萬六千八百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一
萬三千八百六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一萬三千八百二十四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
預納送達郵費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