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三十八萬六千八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一   萬三千八百六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一萬三千八百二十四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   預納送達郵費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