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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叁拾萬零柒仟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叁萬伍 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叁佰伍拾柒元元,折合新台幣肆萬 叁仟零柒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肆萬叁仟零貳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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