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叁拾萬零柒仟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叁萬伍
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叁佰伍拾柒元元,折合新台幣肆萬
叁仟零柒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肆萬叁仟零貳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