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
被告乙○○及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玖拾
玖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元壹佰玖拾玖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壹萬玖仟玖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
幣壹萬元,尚欠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