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榮德
送達代收人 簡維能
律師
右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