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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張建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被告榮利精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八人發支付命令,   被告榮利精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丁○○、己○○、戊○○、   甲○○○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六千零二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六十萬二千   零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六十萬一   千九百五十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預納送達郵   費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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