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曾金文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叁萬伍仟捌佰柒拾元元,折合銀元
陸佰肆拾壹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肆仟壹佰貳拾元,折合
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拾玖萬
貳仟叁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