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台南縣下營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丁福   送達代收人 林玉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叁拾叁萬叁仟叁      佰叁拾叁元,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裁判費,一百元以上者,每      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之規定,繳裁判      費銀元貳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原告如不願於五日內補正,亦得具狀撤回本件訴訟。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念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