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苗栗縣苑裡鎮農會
法定
代理人 張朝欣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折合銀元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伍萬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
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