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乙○○
身分證
甲○○ 住同右
身分證
丙○○ 住同右
身分證
送達代收人 丁○○ 住苗栗
右原告與
被告戊○○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叁萬零貳拾伍元,折合銀元叁佰捌拾柒萬陸仟
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
陸仟叁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