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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乙○○             身分證         甲○○ 住同右             身分證         丙○○ 住同右             身分證   送達代收人 丁○○ 住苗栗 右原告與被告戊○○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叁萬零貳拾伍元,折合銀元叁佰捌拾柒萬陸仟 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 陸仟叁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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