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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   原   告 台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源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折合新台幣叁拾伍      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叁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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