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𩄍金
送達代收人 吳偉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
聲請對
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玖佰零貳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折合新台幣柒拾玖萬零貳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玖萬零壹佰玖拾柒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