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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𩄍金   送達代收人 吳偉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玖佰零貳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折合新台幣柒拾玖萬零貳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玖萬零壹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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