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行
法定
代理人 魏正瑩
送達代收人 林祐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
聲請對
被告甲○○等二人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九百九十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九萬九千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九萬八千九百五十
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