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雄
兼
送達代收人 杜佩芬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前
聲請對
被告義新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肆萬捌仟捌佰陸拾玖元,折合
銀元壹仟捌佰壹拾捌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壹拾捌萬
壹仟捌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肆佰肆拾伍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繕本請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回執提出法院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