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9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697,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6,520 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