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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5 年度重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9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697,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6,5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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