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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度苗簡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265 號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77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183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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