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5號
相 對 人 精工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敏
代 理 人 徐滄明
律師
聲 請 人 張陳淑英
張立峯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相對人提出聲明
異議及聲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暨聲請均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相對人異議暨聲請意旨
略以:㈠本件聲請人質疑檢查人
檢查時未對相對人99年度存貨及固定資產進行盤點
云云。
惟
相對人生產多種不同款式磁磚,數十年累積,造成存貨磁磚
種類繁雜且數量多,體積大、倉庫擁擠,無法像其他中世紀
產品之公司倉儲可分門別類管控存貨,如依聲請人陳述方法
盤點,須另行增加數千坪之倉庫,且須停工60天以上,造成
耗費人力、物力、時間成本甚大,且因停工造成違約無法出
貨,故本件執行盤點有其困難度及無其必要性。㈡又聲請人
之一張陳淑英擔任相對人公司
監察人20餘年,對公司之財務
、業務及存貨狀況很了解,若有異議,為何當時不執行監察
人之監察權?卻遲至近日才申請檢查其擔任公司監察人
期間
之營業帳目及財產,並要求盤點,此舉亦不符最高法院75年
度台抗字第150 號判決意旨。㈢再聲請人曾要求相對人公司
或董事以高於股權淨值2 倍價格買回其
持有之股份,經相對
人拒絕後,幾經協調亦未能成交。辜不論其動機為何,檢查
人執行檢查工作,應盡
善良管理人之責,應以客觀與公正之
立場,以會計師之專業知識訂定檢查程序,執行檢查後出具
專業報告,除
非具有不法,均應予尊重。
本案檢查人應已執
行檢查並出具報告,即應依檢查人之報告為依據,實無必要
再行盤點。㈣另請求
鈞院命監察人召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
表決是否須進行盤點;又因相對人公司人事精簡,目前倉庫
人員只有6 位,每人各司其職,甚至有時還支援生產,部根
本沒有時間及能力放下手邊工作,依
聲請狀所要求投入此次
初盤及盤點工作,如非進行盤點工作不可,請同意於相對人
淡季另行進行盤點等語。
二、
經查:
㈠本件選派檢查人聲請之原因即在於聲請人張陳淑英97年間擔
任相對人公司監察人期間對於相對人公司帳目上顯示存貨達
2 億多元及應收帳款達4 千多萬,故委請訴外人蔡坤洲會計
師進行查核,惟蔡坤洲會計師查核過程中,相對人就此2 部
分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此有蔡坤洲會計師提出之專案報告
可
稽(見本院98年度司字第27號卷第99頁)。故本院方認有選
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而兩
度裁定選派檢查人進行檢查。相對人以無檢查必要或聲請人
張陳淑英擔任公司監察人20餘年、聲請人要求以2 倍以上價
格要求公司或董事買回其股份等原因對本院第一次選派檢查
人裁定提出
抗告,亦經本院99年度抗字第6 號裁定駁回。相
對人再次以
上開主張認為沒有必要進行盤點,顯不足採。
㈡又本件雖經檢查人陳枝凌會計師進行檢查,惟依其檢查報告
所示,其並未對相對人公司之存貨為實際盤點檢查,且陳明
「其係參閱相對人公司委請年度查核之傅淑玲會計師所出具
之查核報告書內之100 年1 月1 日固定資產盤點資料,因無
參與盤點者簽名確認之相關證據,故本會計師對盤點結果無
法表示意見」等語(本院卷第66頁)。是本件檢查人雖已出
具檢查報告,惟其並未就聲請人主張之疑點(亦為本院准許
選派檢查人主要理由)進行檢查。從而,檢查人再行依法進
行存貨盤點事項,要屬必要。相對人以檢查人已出具檢查報
告,故無再行進行存貨盤點,
聲明異議云云,要不足採。
㈢至於,本件盤點應如何進行,包含檢查時間、範圍、人力配
置、程序進行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自應由檢查人依其專業判
斷決定。而檢查人係依法由本院裁定選派,且就其檢查職務
範圍內,依法為相對人公司之負責人,相對人公司及其員工
自有遵守檢查人指示之義務;否則,即有違法
之虞。
㈣
綜上所述,本件異議及聲請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