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湖簡字第 1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勞動檢查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青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詩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 年度偵字第3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青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檢查機構 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 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 予先行停工之停工通知規定,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勞工潛在危險,未 遵守主管機關停工通知,逕自於工地復工,所為非是,兼衡 被告之公司規模、營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勞動檢查法第3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勞動檢查法第3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 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6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 作業者。 二 違反第27條至第29條停工通知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 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