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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湖簡字第 26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少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江耀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70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余少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炘發企業有限公司、楊珈瑛之印章各壹顆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之印文捌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因簡化判決,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檢察官聲請書已敘明實體處罰條文,不再多列其餘法條。  
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
    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
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