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秩字第4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郭恒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5年7月29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541619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駁回,並退回移送機關處理。
理 由
一、移送意旨
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5年5月6日17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以PTT社群軟體之帳號「cowardlyman」在「Gossiping」網頁張貼、引述《史瓦帝尼時報》(Times of Eswatini)報導,標題【台灣將投資史瓦帝尼250億台幣!?】等錯假訊息,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等語。
二、
按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
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
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簡易庭審理依本法第45條第1項移送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係屬本法第31條第1項所列之案件者,應將該案件退回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係發生在115年5月6日乙情,
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
坦承不諱,自
堪認定。是本件2個月處罰時效期間應自115年5月6日起算,
迄115年7月5日屆滿。惟移送機關於115年7月31日始將本件移送由本院繫屬,此有本院收狀章在卷
可佐。移送機關未於違序行為日起2個月內將本件移送本院裁定,
揆諸上開規定,即應將本件移送駁回,並退回移送機關處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子軒